2020年12月2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文件《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十四五”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等。
《意见》提出,2025年将初步形成生态保护监管法规标准体系,初步建立全国生态检测网络;2035年,建成与美丽中国目标相适应的现代化生态保护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文件还明确了“完善生态监测和评估体系”“切实加强生态保护重点领域监管”“加强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和查处力度”“深入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四个方面的具体任务。
在今年1月4日发布的答记者问中,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司有关负责人对于《意见》发布的背景进行了阐释。负责人称,“近年来,生态保护监管工作不断加强,取得显著成效。但我国生态环境本底脆弱,生态破坏事件依然时有发生,‘大跃进式’造景、违背规律搞保护和修复等‘生态形式主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生态保护形势依然严峻。同时,生态保护监管全过程链条有待完善,生态保护监管能力亟待提升。”[1]
构建完善的生态保护监管体系,是实现“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重要保障。[1]发言人详细解释了“53111”生态保护监管体系的含义:“‘5’是指持续开展全国生态状况、重点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5方面的监测评估;‘3’是指实施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生态监督执法制度和各重点领域生态监管制度等3项制度;3个‘1’就是组织好‘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建设好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开展好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示范创建工作。”[1]
以下是《意见》全文,引自中国生态环境部官网。
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
索引号:000014672/2020-01909
文号:环生态〔202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切实履行生态保护监管职责,加快构建生态保护现代化监管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高扬生态文明旗帜,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质生态产品需求和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目标,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统一监管,不断完善政策法规标准、监测评估预警、监督执法和督察问责的生态保护监管体系,完善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持续加大重点区域、流域和海域生态保护监管力度,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管,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深入推动生态文明示范建设,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和美丽中国建设目标提供坚实保障。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初步形成生态保护监管法规标准体系,初步建立全国生态监测网络,提高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能力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引领作用,初步形成与生态保护修复监管相匹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体系,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进一步提升。到2035年,建成与美丽中国目标相适应的现代化生态保护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完善生态监测和评估体系